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全面清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行为
央企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本报记者 刘丽靓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务院国资委昨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中央企业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通知指出,要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对2011年7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应当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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