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註冊香港及境外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及地区法制及税制的不同,开立银行离岸帐户,减少贸易成本,合法不交税。
一、各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税收制度的差异,使纳税人国际合法避税的愿望成为可能.。
二、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是否能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成为国际合法避税的关键.。
我们知道中国大陆的税制是“属地原则”既只要是中国的公司、中国人无论在何处获得的利润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而香港、英国的税制是“来源地原则”既利润只有来自本地才需缴税,而非本地获得利润则无须向当地政府缴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香港的利得税现时税率为17.5%,并且在香港,海外利得无须纳税!)
知道了世界各地法制税制存在差异,如何将国际合法避税的愿望变为现实,就一定要解决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即利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合法的转移。
怎么合理合法利用市场规则为企业牟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呢?
例如:我们从上海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去,贸易额是100万美元,成本是80万美元,利润是20万美元。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我们在完成了国际贸易过程以后,外汇到您国内公司的帐户之前需要进行核销,结汇,退税。但是在这些程序结束之后产生的利润(比如是20万)则须纳税20万×33%=6.6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您自己拥有一间香港公司同样从上海转口一批货物到美国去,就可以先以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香港公司,比如以85万美元卖给自己的香港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以原来的成交价100万美元卖给原来的美国客户,这样就有15万美元的利润是留存在自己香港公司的帐户上,再用您的香港公司将85万美元打回您国内的公司做核销、退税(通过自己的香港公司做转单贸易是不影响您国内公司的 出口退税的。)这样您在进行转单贸易的时候,货物还是直接运抵目的地,没有增加任何成本,只是通过自己的香港公司的帐户来收付,从而合法的留存您的利润。也就是说您现在有15万美元的利润留存在您自己的香港公司帐户上,因为这部分利润为海外所得,该利润无须向香港政府缴税,也无须向大陆政府缴税,从而降低贸易成本。此外,境外公司可以在国内银行开立离岸帐户,方便您在国内进行帐户的操作,因该帐户在作用上等同于境外的帐户,所以该帐户不受国家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
可以以原币存入帐户,对于佣金的支付也没有限制,并且可以避免频繁的结汇,造成不必要的汇率损失等优势。
对于此种转单贸易的形式,有很多客户会在这种新的国际贸易操作模式中或多或少的产生困惑,如何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出货物,制作单据呢?其实非常简单,方法如下:
香港公司给客户的交单单据可以按以下清单制作:
1、Commercial Invoice(商务发票) 卖方做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2、Packing List(装箱单) 卖方作你们香港公司名址
3、B/L稍麻烦点。按规矩,B/L的Shipper(托运人或发货人)应该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们自己找的Forwarder(货运公司)(我是指你们自己联系并且由你们付运杂费包括海运费保管费等等),那很简单,你直接告诉他们 Shipper应该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给他们运杂费你就是货主,他们不会管报关申请人(代理公司)名称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注意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烦。
但是如果是客户指定Forwarder,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格)成交的话,你们就要和客户的Forwarder打交道,说服他们Shipper出你们香港公司名址,所谓麻烦,就是指这种情况。不过一般来说不会很困难,现在的Forwarder一般都很明戏,知道是怎么回事。
4、C/O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没法作的。自然C/O上的发货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址了,不过这没什么关系,下面再说。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 C/O上显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发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须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户只要其中一种的,看国别地区来了。不过你说你们客户是北欧的,应该是要Form A不是要C/O吧?
6、许可证不熟(没做过需要许可证那么高层次的产品),估计也不可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卖方名址也不太可能是你们香港公司,许可证应和C/O、Form A同类,卖方名址和箱单发票不一致没有关系。
7、除C/O、Form A和许可证外,所有其他乱七八糟的文件都可以你们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证里规定的保证未使用童工/非法劳工证明啊之类的),落款名址都需和箱单发票的发货人一致。
然后牵涉到的就是客户需接受第三方单据(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户说明,请他确认接受,一般都没有问题,因为清关时海关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户自己,跟他们的法律规定没关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户邮件或传真确认接受第三方单据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话,记得一定要客户在L/C里注明一条: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可接收的) 不然就比较麻烦,至少是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得罚款,严重的客户有权拒收拒付。目前很多香港台湾的贸易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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