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开曼群岛Cayman公司背景|运作条件
背 景:
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群岛的主要行业之一,当地政府一直致力推动离岸金融服务业的持续发展,开曼群岛现已成为纽约、伦敦、东京、香港之后的世界第5大金融中心。开曼群岛是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接纳其注册公司可在香港上市的两个离岸司法管辖区之一, 声望日隆而且越来越受欢迎, 尤以亚洲为什。由于开曼政局稳定,无外汇限制,不收直接税,外国大公司纷纷来岛上从事金融业务,世界50家大银行中有47家在岛上设有分支机构。
运作条件:
至少各一位董事及股东,容许法人董事;可以登记中文名称在执照上。
董事资料需归档开曼公司注册处,所有董事、股东名册正或副本必须存放在注册地址
2001年开曼群岛与美国签订协议,规定双方可就刑事、民事及行政事务等涉及逃税事项交换资料。
依据开曼群岛的反洗钱法规定,每间公司在注册成立时,便必须将公司所有董事、股东及最终受益人的详细资料提供给当地注册代理人,并定期更新资料;如果拒不提交资料便是违法,代理人可拒绝再为此公司继续提供服务。
较适合作为海外上市规划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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