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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不过是拿张绿卡,每年到美国报到一次两次,既没有在美国居住,也不在美国工作,更不在美国投资赚钱,为什么会欠美国政府的税?”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自有妙论来支持向美国居民和公民课税的理由。他们会说,住在美国国内是向美国政府买“服务”,所以要向政府缴 税,住在海外的美国公民和居民则是在向美国政府买“保险”。总之,美国公民或居民不论在天涯海角,都要向“山姆大叔”申报和缴税。
何美惠分析道,不论“服务理论”和“保险理论”是否强词夺理,这两个理论不只适用于所得税,也适用于遗产税和赠予税,美国公民和居民的“世界收入”和“世 界财产”都是美国政府的课税范围。联邦所得税最高税率是39.6%,加上社会福利税15.3等杂税;若住在加州,州税个人所得税率高达9.3%。联邦税加 上州税,一个人的收入半数以上可能要缴所得税。拿到收入时就已被“山姆大叔”收了一次,剩下的一半省吃俭用,好不容易积蓄一点资产,准备留给子孙,“山姆 大叔”又以遗产税和赠予税来争财产。美国的遗产和赠予税的最高税率是55%,也就是在传给子孙时,又要被“山姆大叔”收走一次。
报税 在美国,令人闻之色变的机构,可说非国税局(IRS)莫属。非法逃漏税,除须缴纳数倍巨额罚款外,还可能被判刑入狱。
留学生虽然收入菲薄,却仍有可能被稽查。笔者友人即因漏报实习收入二千元而被追踪。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更莫以税小而不报。近年来,国税局高度电脑化,雇 主或奖学金的发给机构之申报结果,与你的申报不符,是很容易被比对出来的。首先,对于报税人之身份,国税局不以有无居留权为定义标准。国税局判断居民 (Resident)、非居民(non-resident)系以申报人实际在美居留时间为准。且不论该居留,甚至该项收入为合法或非法,均不得逃漏税。本 节中所指之居民,系以国税局定义为准,读者请勿与移民局之居留权观念混淆。国税局认为:
(1)持有F、J、M签证之留学生来美超过五年者;
(2)持J签证之访问或交换学者来美二年以上;
(3)持M签证且合于上述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居民”(Resident)。
若为“非居民”(Non-resident)则:
(1)自美国以外所得之奖学金及收入均不必申报,若校方先行扣缴,亦可申请退税;
(2)银行利息免税,但开户时应填W-8表格,说明开户人的非居民身份;
(3)仅得申报个人税务,配偶不得同时申报。若被国税局定义为“居民”,则所有收入皆须申报,也得付社会安全福利税及失业救济福利税。
但若您能证明:
(1)在签证之居留期满前会离开美国;
(2)在自己国家仍有报税或持续居留之记录;
(3)无意长期居留美国。
完全符合以上三点,并能提供相关之文件,国税局分区主管亦可核准您以“非居民”身份报税。
“非居民”报税,须填两项表格:
(1)1040NR;
(2)个人资料表,包括姓名、地址、社安号码、护照号码、国籍、签证种类与号码、来美时间、预定居留时间、校名、系别、指导教授姓名、地址、电话等。
“居民”报税,有三种表格可选,不必缴个人资料。
(1)1040EZ,最为简单,申报者须:
* 未婚;
* 只申请个人宽减额;
* 综合净所得少于五万元;
* 收入来源仅为薪资、奖学金,及低于四百元之银行或其它投资所得之利息;
* 只有标准扣除额。
(2)1040A,与 1040EZ 不同点在已婚或有扶养子女者,可以此申请扶养人之宽减额。
(3)1040,项目多,但扣除额 (Itemized Deduction)的项目也多。

填妥税表后,请仔细核对,并检查应附上之相关资料,以免日后补寄。最后,务必将一切表格及所附文件,一一影印,妥善保存至少五年,以备稽查。报税时,先填 联邦税,得出综合净所得后,再以此数据填报州税。并于截止日四月十五日前寄出。若无任何收入者,则截止日期为六月十五日。

简单介绍:
一、税的种类
我国留学人员一般只与下列四种税有关(凡是没有从美国政府取得任何收入的人员,如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就不必纳税)。
1、FICA税,此项是联邦退休基金,全称是FEDERAL IN SURANCE CONTRIBUTION ACT,占收入的7%,持J-1和F-1签证者不必交纳。如第一次被扣除了,可持护照去学校的留学生办公室或人事部门办理免扣手续。
2、联邦税,这是比例最高的一项税,按收入多少不等,留学生约占11%-15%,由于中美两国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留学人员可以全免或部分免交。
3、州税,各州税率税法不一,以宾州为例,年收入在四千五百元以下者免交,五千四百元以上者交2%二者之间的则按收入多少定不同的比例。免税协定对州税不适用,但有些收入如奖学金(SCHOLARSHIP,FELLOWSHIP)仍是免税的,但要到系主任那里开证明。
4、地方税,其税率税法更是各地不一,以宾州州立大学所在地STATECOLLEGE为例,是在当地所得收入的1.8%,但外国人只需交0.5%。每次都从收入中预扣1.8%,到次年春季填表报税时再持护照去当地税务部门要回1.3%。
二、联邦税免税问题
中美两国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自一九八七年起生效,与留学人员有关的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在美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访问学者、客座教授,从事教学与科研的收 入不必交税(仅指联邦税,下同),第二十条指出,留学人员的收入若系奖学金则不必交税;若属个人劳务所得,可从总收入中除去5000元再计联邦税。至于当 TA、RA的收入属于那一种,可在报税时询问当地税务部门,以他们的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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